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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即 原   告 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正 訴訟代理人 王殿僑 被上訴人即 被   告 德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森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04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44 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,88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 年  2   月  4  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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