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5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陳文正
訴訟代理人 王殿僑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德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柏森
上列
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045號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44
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2,88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楊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