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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  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統一編號: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浩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浩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(下同)230萬476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3,869元。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,尚應補繳2 萬3,3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6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春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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