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47號
原 告 寶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統一編號:00000000號
法定
代理人 陳秀琴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浩銘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浩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
聲請狀所載為新臺幣(下同)230萬476元
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2萬3,869元。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
0 元外,尚應補繳2 萬3,3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施春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