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08號
上 訴 人 高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宣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迪開發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訴字第1108
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
下同)468,95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7,605 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吳仁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