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
原 告 買車王買車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世良
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
律師
複 代理人 賴麗容律師
被 告 明乾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紹乾
被 告 李後揚
訴訟代理人 周春櫻律師
複 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所為
之和解筆錄,其原本及
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和解筆錄原本與正本和解成立內容欄第二項關於臺灣桃園地方
法院
提存案號「101年度存字第1056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01
年度存字第1506號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和解筆錄,如有誤寫
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
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
文,而訴訟上之和解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民事訴訟法
第232條第1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,於和解筆錄有同
一之法律理由,自應類推
適用,是和解筆錄只須具有誤寫、
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,法院
書記官即得
類推適
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,而為更正之處分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和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
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洪啟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