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7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安美華
被
上 訴人
即
被 告 渴望園區服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龍潭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英基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
判決,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,834,707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 28,82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洪千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