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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安美華 被 上 訴人被  告 渴望園區服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龍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英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 判決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,834,70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8,82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千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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