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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2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9年度訴字第1682號 原  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許進松 被   告 菘新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增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 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被告崧新塑膠有限公司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被告菘新塑膠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郝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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