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8號
原 告 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德坊
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
家
法定代理人 鄧海強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代位行使權利事件,雖據原告繳納
裁判
費新台幣1,000 元,
惟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金額
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(即先位
請求被告返還之護士呼叫系統器材之交易價額及備位請求被告給
付之金額各為何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
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
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
補繳裁判費(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),逾期未補
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洪千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