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8號
原 告 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德坊
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
家
法定代理人 鄧海強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代位行使權利事件,雖據原告繳納
裁判
費新台幣(下同)1,000 元,
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萬元
,應繳裁判費5,950 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
4,95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千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