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1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德坊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
家
法定代理人 張占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代位行使權利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
院101 年度訴字第1318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利
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
8,9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