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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   告 廖年琛 被   告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83 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9,117 元,已據原告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1 萬8,617 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哲賢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昰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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