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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 原   告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1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佩瑜 被   告 協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協弘實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協弘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44 萬4,000 元,應繳裁判費1 萬5,35 5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4,855元。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千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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