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
原 告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
1號
法定
代理人 陳佩瑜
被 告 協弘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麗珍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協弘實業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協弘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44 萬4,000 元,應繳
裁判費1 萬5,35
5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4,855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
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洪千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