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陳俊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股息及紅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以下同)51
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,2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
書記官 江純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