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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股息及紅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5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信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股息及紅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以下同)51 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2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純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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