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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5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 原   告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協弘實業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  訴。  1.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44,000   元,應繳裁判費15,35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  外,尚應補繳14,855元。  2.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史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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