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98號
原 告 秉慶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佩瑜
被 告 協弘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麗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之規定
徵收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
,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返還押租金事件,係因財產權而起
訴,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44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5,355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,尚應補繳14,855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經本院於101年9月4
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01年9
月10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
足憑
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添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