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53號
上 訴 人 好媳婦管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麗容
被
上訴人 黃學文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5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
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,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
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
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
9,34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905 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
棄或變更之聲明;如逾期不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