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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7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753號 上 訴 人 好媳婦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容 被 上訴人 黃學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5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茲暫以上訴人於第一 審所受不利判決核定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 9,34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905 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;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順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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