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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7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771號 上 訴 人 晟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章 被 上訴人 京郝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771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2,625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,555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;又上訴人提起上訴, 並未敘明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,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順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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