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33號
原 告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清衛
被 告 佳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瑞珍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佳傳電子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佳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80,973 元,應繳
裁判費6,39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,890 元。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楊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