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33號
原 告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清衛
被 告 佳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瑞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相當
期間命其補正,逾
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
6 款亦定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101 年10月2 日
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
101 年10月9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