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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8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833號 原   告 名泰化學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衛 被   告 佳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,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,逾 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亦定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101 年10月2 日 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 101 年10月9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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