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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8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873號 上 訴 人 徐源良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勝穗       張清華 被 上訴人 范茹茵(原名:范煜琳) 法定代理人 范揚豐       楊淑卿 參 加 人 佳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長安 參 加 人 吳振福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政祥律師       潘宜婕律師 受 告知人 弘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受 告知人 劉建和       思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健明 受 告知人 古庭竹 法定代理人 古次文       黎双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87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901,73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865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;又上訴人提起上訴,並 未敘明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,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順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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