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9號
原 告 萬州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昭己
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
律師
被 告 蘇逸隆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,031,271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1,2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0,79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5 日內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