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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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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8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879號 原   告 萬州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昭己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   告 蘇逸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,031,271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,29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0,79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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