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01號
原 告 鴻欣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月霞
被 告 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光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台光奈米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
)843,750 元,應繳
裁判費9,2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500 元外,尚應補繳8,75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邱 仲 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