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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9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901號 原   告 鴻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月霞 被   告 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台光奈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 )843,750 元,應繳裁判費9,2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,尚應補繳8,75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 仲 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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