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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9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1969號 原   告 昱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 年訴字 第1969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(下同)122萬4,62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,765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0 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史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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