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69號
原 告 昱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喻任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弘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 年訴字
第1969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台幣(下同)122萬4,62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萬9,765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