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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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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0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001號 原   告 晨迅科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洪誌宏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  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(下同)41,194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,064,405 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293元,原告僅繳納41,194元,尚不足99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 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順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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