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1號
原 告 晨迅科技有限公司
樓
法定
代理人 洪誌宏
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
律師
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
之1號
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
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
(下同)41,194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,064,405 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,293元,原告僅繳納41,194元,尚不足99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林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