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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0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002號 原   告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旭明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被  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昌 訴訟代理人 洗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○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損害賠 償事件訴訟中,被告所主張之買賣標的物有無瑕疵存在及被 告對原告有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等節為先決問題,故於該 案訴訟終結前,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,而於 民國102 年11月21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。 二、經查,前開民事事件業經和解終結,有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 5 月31日院欽民溫104 重上890 字第1060010891號函附卷可 稽,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。依民事訴 訟法第186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羅詩蘋 法 官 程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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