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02號
原 告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旭明
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
律師
被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啟昌
訴訟代理人 洗武雄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○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
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
損害賠
償事件訴訟中,被告所主張之買賣
標的物有無瑕疵存在及被
告對原告有無
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等節為先決問題,故於該
案訴訟終結前,有裁定停止
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,而於
民國102 年11月21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
件訴訟程序。
二、
經查,前開民事事件業經和解終結,有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
5 月31日院欽民溫104 重上890 字第1060010891號函附卷
可
稽,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。
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186 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羅詩蘋
法 官 程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張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