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
原 告
臻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鴻勝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沈慶芳
被 告 黃鼎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。民事訴訟
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
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同法
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被告於民國98年9 月21日任職被告公司時,已於簽署之
服務約定書上同意因服務被告公司
期間所生之任何民事爭議
,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服務約
書影本1 紙附卷
可稽。是依前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本院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陳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