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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0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補償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046號 原   告 臻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:鴻勝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沈慶芳 被   告 黃鼎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同法 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被告於民國98年9 月21日任職被告公司時,已於簽署之 服務約定書上同意因服務被告公司期間所生之任何民事爭議 ,同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服務約 書影本1 紙附卷可稽。是依前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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