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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0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063號 原   告 佳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莉芬 被   告 林德三       許永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德三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5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,9 11,67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008元,原告僅繳納500 元,尚 不足19,508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啟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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