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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0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063號 上 訴 人 佳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莉芬 被 上訴人 林德三       許永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419,390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,58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啟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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