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63號
上 訴 人 佳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莉芬
被
上訴人 林德三
許永森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
到院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419,390 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22,58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
書記官 洪啟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