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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0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063號 上 訴 人 佳成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莉芬 被 上訴人 林德三       許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且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 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本 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,此命補正之裁定正本並已於102 年4 月10 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上訴之法定程式,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參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本件上訴 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啟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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