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71號
原 告 尚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田雅華
被 告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
法定代理人 蘇景進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15,000
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5,620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5,1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江世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