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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0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尾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071號 原   告 尚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雅華 被   告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蘇景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尾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15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,620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5,1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世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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