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01號
原 告 超順資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嘉興
被 告 李俊昌即森榮企業社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費用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李俊昌即森
榮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李俊昌即森榮企業社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192,917 元,
應繳
裁判費12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,尚應補
繳12,38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江世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