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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勞務費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101號 原   告 超順資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嘉興 被   告 李俊昌即森榮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費用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俊昌即森 榮企業社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李俊昌即森榮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192,917 元, 應繳裁判費12,8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,尚應補 繳12,38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世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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