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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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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葉百根       巨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名       上二人共同 一、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   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,依同條第1 項之規定,固應免納裁判   費,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,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   限,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,已成為獨立之民事訴訟,則   移送後之訴訟程序,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,此觀   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規定自明。是以,本件提起民事第二審   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   程式,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,其上訴即不合法(最高法   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 號裁定意旨可參)。 二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柏曉因101 年度訴字第215號損害   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核   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1,574,854 元,應繳納第二審   裁判費24,963元,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  繳納,逾期未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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