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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 上 訴 人 正新電氣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桃園縣桃園市○○路○○○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吳松財  住同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胡倉豪律師            送達址 桃園縣桃園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                5樓之1 被 上訴人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桃園縣中壢市○○○路○○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5,7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,145元。茲上訴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魏于傑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9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豔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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