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
上 訴 人 正新電氣有限公司
設桃園縣桃園市○○路○○○號10樓
法定
代理人 吳松財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胡倉豪
律師
送達址 桃園縣桃園市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
5樓之1
被
上訴人 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設桃園縣中壢市○○○路○○○○號
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住同上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
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5,70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86,145元。茲上訴人提
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
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
法 官 魏于傑
法 官 溫宗玲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
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黃豔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