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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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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2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傑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101年 度訴字第22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,75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審判長  法 官 劉佩宜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雅瑩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淳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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