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87號
原 告 睿鴻光電科技(福建)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銘
被 告 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包仁志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松上電子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78,090.7 元,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當日即
民國101 年10月17日之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.235折合新
台幣(下同)計算(計算式:178,090.7 ×29.235=5,206,482
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
裁判費52,579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2,07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