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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2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287號 原   告 睿鴻光電科技(福建)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被   告 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仁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松上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78,090.7 元,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當日即 民國101 年10月17日之台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.235折合新 台幣(下同)計算(計算式:178,090.7 ×29.235=5,206,482 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裁判費52,579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2,07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 年  12  月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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