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24號
上 訴 人 南方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瑞隆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美等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7,800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82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