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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3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324號 上 訴 人 南方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美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7,8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82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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