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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338號 原   告 冠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元廷 被   告 兢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吉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3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,060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5,5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,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1 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郝玉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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