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38號
原 告 冠陵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元廷
被 告 兢力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吉長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3,000
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為6,060 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5,5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郝玉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