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6號
原 告 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石春磊
原 告 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眉宣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石春磊
被 告 轅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千鐘
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
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楊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