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0號
上 訴 人 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(即
被告)
法定
代理人 劉原宏
被
上 訴人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(即原告)
法定代理人 張恬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
裁判種類欄誤載為「判決」,應更正為「裁定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
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
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。
二、本院
上開裁定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葉靜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