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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興富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(即被告) 法定代理人 劉原宏 被上 訴人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(即原告) 法定代理人 張恬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12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裁判種類欄誤載為「判決」,應更正為「裁定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院上開裁定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靜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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