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4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 暨
反 訴原 告 鈞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正利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暨
反 訴被 告 穩磁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金柱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94 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,查本事件本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
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6944 元;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0000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 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范升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