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29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 反 訴原 告 鈞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利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暨 反 訴被 告 穩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94 號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 訴,查本事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 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 元;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0000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 元,均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升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