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倪文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律聯合事務顧問有限公司因本院101 年 度訴字第327 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(下同)727,920 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1,8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史萱萱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