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5號
上 訴 人 融陞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美慧
被
上 訴人 巨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淑卿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1 年度訴字第355 號請求給付
承攬報
酬事件,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86,192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9,171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