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5號
上 訴 人 融陞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美慧
被
上 訴人 巨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淑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
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
1 項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
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2 年2 月19日裁定,限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
已於102 年2 月2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