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5號
抗 告 人 融陞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美慧
相 對 人 巨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淑卿
上列
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
102年3月7日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撤銷。
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抗告人提起
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
年2 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該裁定並
於102 年2 月22日送達
上訴人,
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補繳,本
院
乃於102 年3 月7 日以其上訴為不合法
予以裁定
駁回。茲
抗告人以其業於前開駁回上訴之裁定送達前之102 年3 月11
日(裁定於102 年3 月13日送達)已繳納足額上訴費為由,
提起抗告,並有繳費收據一紙附卷
可稽,應認其抗告為有理
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秀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