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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355號 抗 告 人 融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慧 相 對 人 巨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 102年3月7日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撤銷。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,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該裁定並 於102 年2 月22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並未遵期補繳,本 院於102 年3 月7 日以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。茲 抗告人以其業於前開駁回上訴之裁定送達前之102 年3 月11 日(裁定於102 年3 月13日送達)已繳納足額上訴費為由, 提起抗告,並有繳費收據一紙附卷可稽,應認其抗告為有理 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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