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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5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  告 明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豐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被   告 佶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火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      陳永來律師       潘明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 ㈠兩造於民國100 年3 月3 日簽訂「交換臂C/V 型機台」採購 單(下稱系爭採購單),約定由原告就訴外人友達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龍科廠(下稱友達龍科廠)之「交換臂C/V 型機台 」(下稱系爭機台)為軟體控制設計,並約定付款條件為: ⒈定金10% ,票期30日、⒉單機試俥40% ,票期60日、⒊連 線試俥40% ,票期60日、⒋驗收10% ,票期60日,買賣總價 金新臺幣(下同)2,080,000 元(含稅為2,184,000 元)。 嗣被告給付原告定金後,原告即依約將系爭機台交由訴外人 羅吉鈔負責軟體控制設計,惟因被告遲至100 年8 月31日始 完成系爭機台設備之組裝,致原告於斯時始得進駐友達龍科 廠將軟體安裝於系爭機台設備之控制器,並進行程式修正等 處置,且達於可進行單機試俥之狀態,故原告乃開立第2 期 報酬之發票以向被告請款,然被告未進行測試,卻提出新版 配置表,致原告須再度修改程式;而友達龍科廠亦未於廠外 進行單機試俥,反直接進行廠內連線試俥,並於100 年10月 20日連線量產,復於同年11月16日針對原告就系爭機台之程 式設計進行測試之結果均達97分以上,足徵原告就系爭機台 軟體控制設計之程式符合友達龍科廠之要求,原告乃於 100 年11月22日開立第3 期報酬之發票以為請款,詎被告以原告 未提出符合其要求之程式功能,且於發生障礙時,原告之負 責人員未接聽電話,甚將程式鎖碼等子虛烏有之事拒絕付款 ,然如上所述,原告就系爭機台之軟體控制設計程式業已符 合友達龍科廠之要求,僅有部分程式需再做修正,以為最後 之驗收。 ㈡本件於請款條件具備後,被告即應給付原告款項,而本件程 式設計之請款條件係原告分期完成成工作後,檢附發票向被 告請求付款,惟本件原告所為之程式業經友達龍科廠實施量 產及測試,顯已符合友達龍科廠之要求,而原告多次催促被 告給付款項,被告竟置之不理,甚而以莫須有之理由而拒絕 給付款項,並終止與原告之契約,顯見本件被告竟為避免給 付相關承攬報酬予原告,其竟一再迴避應給付款項,並故意 於即將驗收完成之際終止與原告之契約,使付款條件不成就 ,則依民法第101 條條文之規定,本件付款條件應視為條件 已成就,故被告應給付原告第2 、3 、4 期款項合計1,965, 600 元。惟原告屢次催請被告給付款項,被告均置之不理, 為此,本件請款條件業已成就,爰依系爭採購單及承攬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 ㈢並聲明: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,965,600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⒉願供擔 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 ㈠被告承接友達龍科廠「L6B JUMBO II物流軟體控制」案,並 於100 年3 月2 日將其中系爭機台之軟體控制設計委由原告 承攬,而被告於締約前即提供「友達規格書」檔案一份予原 告,故原告自應依該規格書從事設計及規劃,且原告亦自承 兩造約定由原告就友達龍科廠交付之系爭機台為軟體控制設 計,故原告對於該設計應達於友達龍科廠之需求,自知之甚 詳,是以原告就系爭機台所為之程式設計是否完成,應以上 開規格書為依據,始為公允。 ㈡原告尚未完成系爭機台單機試俥: ⒈系爭機台軟體控制設計程式之CIM 於100 年10月21日測試分 數最高1 站僅有72分,故原告主張其於同年9 月5 日已完成 單機試俥且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等語,實屬無據。又原告所 提100 年11月16日後友達龍科廠之CIM 測試報告僅為系爭機 台與主控電腦資料往來連線是否正確之測試,難證系爭機台 軟體控制設計程式之單機功能業已符合系爭採購單約定之標 準。再者,依友達規格書第6 頁所列之規範標準4.2 點載明 「CV Tact time 30s/ 與檢查機交換片tact time 10s 」, 則系爭機台之作動方式應為兩交換臂(Arm A& Arm B)升降 同動,始有可能達到該標準,而被告分別於100 年8 月6 日 及同年12月1 日告知原告上開交換臂作動方式,然原告卻均 未按原設計之作動方式為設計,並於100 年12月6 日回覆被 告不宜修改,而因未依上開作動方式致無法達成CV Tact ti me 30s之問題,僅表示其工作人員可會同被告之人員於現場 以正常速度測試確認Tact Time 問題,然迄仍無解決辦法。 另系爭機台軟體控制設計程式亦陸續存有不穩定現象致無法 正常運作,足證原告未完成系爭機台之單機試俥,遑論業已 驗收完畢,故原告應舉證證明其業已完成系爭機台單機試俥 ,甚已完成驗收之事實。 ⒉單機試俥主要係測試設備實際之動作及這些動作所花費之時 間,為設備最重要之測試進度,而Tact Time 之重要性可由 友達規格書規範中直接將Tact Time 30s 明載於設備標題之 後即明;連線試俥主要係在測試資料之正確性,惟須以設備 之動作是否順暢及動作所花費時間是否合乎規格為前提,此 亦係何以兩造約定之付款期程係先為單機試俥,後為連線試 俥之因。是以單機試俥與連線試俥之目的並不相同,而 CIM 測試實無就Tact Time 作測試,故顯無從以CIM 測試通過即 遽認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業已通過或CIM 測試即等同系爭採 購單所指之連線試俥。況單機試俥未完成前,被告均未與原 告進行正式之連線試俥,且系爭機台軟體控制設計程式因無 法達到Tact Time 30s 之要求,復存有許多問題,故友達龍 科廠無法量產,則原告空言推論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均已完 成等語,實不足採。 ⒊友達規格書明載CV Tact Time須於30秒內,復為原告所不爭 執,則Tact Time 既攸關生產線之生產量及生產效率,自為 單機試俥檢查之重點,倘依原告所稱須留待驗收時始處理, 則豈非被告給付90% 報酬予原告後,卻無法掌握 Tact Time 是否達到友達龍科廠之標準,而由被告承擔該風險,實對被 告頗為不公,故Tact Time 是否達到30秒確係單機試俥之通 過要件。 ⒋又工作日誌係原告片面製作,就問題產生之疑點告知被告之 人員,由被告之人員再為確認,非謂一經被告之人員簽認即 承認有其所述之狀況,況系爭工作日誌無從推論出TactTime 未能達到30秒以內與被告之硬體有何關聯。 ㈢被告業已終止系爭採購單: 系爭機台軟體控制設計程式未完成單機試俥,業如前述,且 原告於100 年12月12日即避不見面、將系爭機台軟體控制設 計程式鎖碼等,被告乃於同年月21日終止系爭採購單,則試 俥階段工作未完成,且無從進行後續驗收工作,況本件工程 高達2,000,000 餘元,原告卻始終僅指派1 名工程師負責, 雖經友達龍科廠及被告多次請求原告加派人員加速程式開發 及解決程式問題,均未獲原告置理,則今系爭機台存有前開 系爭機台交換臂之作動方式未能依原設計升降同動等問題, 被告自無給付第2、3、4 期報酬予原告之義務。 ㈣綜上,原告未積極修改及完成系爭機台軟體程式,則付款條 件並未成就且可歸責於原告,而被告與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(下稱友達公司)間之付款條件、時程與兩造間之付款條 件、時程並不相同,亦難遽此即認原告本件工作業已完成等 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。⒉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之事實: ㈠兩造於100 年3 月3 日簽訂系爭採購單,約定由原告就訴外 人友達龍科廠之系爭機台為軟體控制設計,並約定付款條件 為:⒈定金10% ,票期30日、⒉單機試俥40% ,票期60日、 ⒊連線試俥40% ,票期60日、⒋驗收10% ,票期60日,買賣 總價金2,080,000 元(含稅為2,184,000 元)(見本院卷第 7頁、第50頁)。 ㈡被告已給付原告定金208,000 元(含稅為218,400 )(見本 院卷第9頁)。 ㈢被告有收受原告第2 期的請款發票,但迄未支付原告第2 至 4 期之款項共計1,965,600 元(見本院卷第51頁反面、第23 5 頁反面)。 ㈣被告公司之研發部經理謝武岑及副總經理林偉仁有在原證九 之工作日誌上簽名(見本院卷第90-100頁)。 四、本件經兩造協議簡化爭點如下(見本院卷第174 頁):原告 是否已符合系爭採購單2~4期之付款要件? ㈠原告是否已通過機台單機試俥?原告是否已通過機台連線試 俥? 1.CIM 測試與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?通過CIM 測試 是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? 2.全線流片測試與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?通過全線 流片測試是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? 3.投片生產與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?可開始投片生 產是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? 4.原告是否已通過連線試俥?通過連線試俥是否即表示一定已 通過單機試俥? 5.被告簽認原證九之工作日誌是否表示原告已通過連線試俥? 6.友達公司付款予被告之比例可否表示原告已通過連線試俥? ㈡原告無法完成驗收之原因為何?被告是否以不正當行為致原 告無法完成驗收? 五、按實體法上之規範可區分為二大類,其一為基本規範或請求 權規範,另一則為對立規範。凡能於當事人間發生一定之權 利者,即為基本規範,亦即權利發生規範(或權利根據規範 );而對立規範則包括①權利障礙規範。②權利消滅規範。 ③權利排除規範(或稱權利受制規範)。是主張權利存在之 人,應就權利發生之法律要件之該當事實為舉證。而於基本 規範獲證明後,則主張對立規範存在之人,即負有舉證之責 任。此即舉證責任之基本原則,學說稱之為特別要件分類說 (或規範說),此亦為實務上之通說(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 第75號民事判例、69年度台上字第380 號民事判決參照),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之規定,亦應本諸上開說明以為解釋。 原告主張其已符合系爭採購單2~4期之付款要件,為被告所 否認,揆諸前揭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之說明,自應由原告就此 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。 六、原告是否已通過機台單機試俥?原告是否已通過機台連線試 俥? ㈠原告公司雖主張「在業界中「單機試俥」之不成文約定均為 『完成送電,軟體傳輸寫入電腦或特定之裝置中,測試手動 及自動操作能正常動作』,「連線試俥」業界中一般不成文 約定均為『加工物實際投入能完成與上下連接設備間之手動 自動加工作業,具備故障偵測顯示停止,能自動完成資訊回 報且經業者測試無誤(面板業通常為CIM 測試)』。「驗收 」業界中一般不成文約定則為「設備連續投入一段時間或數 量,未發生重大異常,且 Tact time與相關生產動作條件符 合驗收標準時」云云,然被告公司否認之,原告公司自應就 業界有如此不成文之約定,負舉證之責。 ㈡CIM 測試與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?通過CIM 測試 是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? ⒈經查:依101 年8 月1 日友達字第101030號函說明二第㈤項 第1 點之說明,系爭設備有做CIM 單機測試,係僅有與 CIM 之模擬器作連線測試,沒有與上下游的設備作連線測試(見 本院卷第136 頁);而於101 年8 月30日友達字第101033號 函說明二第㈠項亦明白指出「CIM 測試」係指單機試俥(見 本院卷第164 頁),更於101 年11月6 日友達字第101042號 函說明二第㈠項第1 點說明「CIM 測試與單機試俥、連線試 俥無直接關聯,CIM 測試僅是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的其中一 項測試項目」(見本院卷第186 頁),系爭機台之軟體控制 設計既係用於友達龍科廠,友達公司對系爭機台軟體設計是 否符合其需求當知之最稔,亦為其關心之點,友達公司實無 虛偽函覆偏袒兩造之任一造之必要,其函覆內容堪以採信, 堪認 CIM測試僅為單機試俥的其中一項測試項目而已,故顯 無從以CIM測試通過即遽認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亦已通過。 ⒉再依證人謝武岑證述:「CIM 測試是指設備與廠內主機連線 的測試,測試也不是直接對主機,是用模擬程式由CIM 的人 員來到我們設備旁邊做模擬的測試。…CIM 測試只是機台功 能的一部分,所以是只屬於單機試俥的一部分,透過CIM 測 試不表示已經通過連線試俥與單機試俥。」(見本院卷第19 2 頁及其反面),而證人林偉仁亦證述:「CIM 測試是友達 公司會提供一個模擬器,模擬器就會一項一項的作測試,是 友達公司提供的。CIM 是COMPUTER、INTEGRATED、MANUFATU RE的縮寫。…CIM 測試只是單機試俥裡面的其中一個項目, 與連線試俥沒有特別的關連,因為只是單機試俥裡面的一個 項目,所以測過CIM 測試不代表通過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。 」(見本院卷第194 頁及其反面),二人證詞互核一致,亦 與上開友達公司回函悉相符合,應可採信,足認 CIM測試與 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無直接關聯,通過CIM 測試不表示通過 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。 ⒊證人即原告公司工程師羅吉鈔雖證述:「CIM 測試一般是測 試完成後才做CIM 測試,在CIM 測試當中我們都會投入加工 品反覆做測試看有無瑕疵,這是階段性的工作而已,沒有嚴 格的分列,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只是一個連續的階段而已。 通過CIM 測試表示已經通過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。」云云( 見本院卷第197 頁反面),然依友達公司前揭回函可知,本 件CIM 測試僅和模擬器測試而非實機測試,其所為之證述實 與友達公司之回函不符,恐有偏頗原告公司之虞,尚難單憑 證人羅吉鈔之證詞遽為有利原告之認定,此外原告無法就其 主張業界均不成文約定連線試俥即為CIM 測試、通過CIM 測 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云云舉證以實其說,其主 張自尚難憑採。 ㈢全線流片測試與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?通過全線 流片測試是否即表示通過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?投片生產與 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之關聯如何?可開始投片生產是否即表 示通過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? ⒈經查:系爭機台L68-85Jumbo 設備產線於100 年11月23日全 線設備CIM 測試完成之後,始進行全線流片測試。於100 年 12 月5日開始投玻璃片流片運轉生產。因為設備軟體異常繁 多,造成當日產能為36片,未達量產之標準等情,固有友達 公司101 年8 月1 日友達字第101030號函附卷可稽(見本院 卷第135 頁)。 ⒉又「單機試俥僅是全線流片測試前的其中一項預備作業,與 全線流片測試無直接關聯;連線試俥與全線流片測試沒有關 聯,兩者是不同階段的進度。通過全線流片測試不表示通過 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。」、「單機試俥與投片生產無直接關 聯;連線試俥與投片生產沒有關聯,兩者是不同階段的進度 。可開始投片生產不代表通過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。」等節 ,亦有友達公司於101 年11月6 日友達字第101042號函附卷 可稽(見本院卷第186 頁),堪認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、全 線流片測試、投片生產均屬不同階段的進度,通過全線流片 測試或可開始投片生產並不表示通過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。 證人羅吉鈔雖證稱:「(原告複代理人問:依照證人的經驗 ,在通常情形之下,設備如果進入『流片生產』,是否表示 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都已經通過了?)是的。」(見本院卷 第198 頁),然尚難單以證人羅吉鈔個人之「一般經驗」遽 認本件個案中進入「流片生產」即已表示單機試俥及連線試 俥,況依上開友達公司之回函,本件僅係進行全線流片「測 試」,於100 年12月5 日開始投玻璃片流片運轉生產時,因 為設備軟體異常繁多,造成當日產能為36片,根本未達量產 之標準等情,亦與上開證人羅吉鈔所稱「已進入流片生產」 之情況不同,無從以證人羅吉鈔之證詞遽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,此外原告無法舉證以實其說,其主張自尚難憑採。 ㈣原告是否已通過連線試俥?通過連線試俥是否即表示一定已 通過單機試俥? ⒈證人謝武岑到庭證稱:「單機試俥測試的內容就是客戶所要 求的這台單機的功能,連線試俥是指與上下游設備連線的測 試,標準是客戶滿意。」、「(問:通過連線試俥是否即表 示一定已通過單機試俥?)不是,因為連線試俥是指設備與 上下游之間連接傳輸片子,傳輸片子是功能,但並不代表整 個設備都已經達到要求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192 頁反面、 第193 頁反面)。證人林偉仁亦到庭證稱:「單機試俥是測 試基本的功能、動作的程序、安全的機制及CIM 的模擬測試 ,連線試俥和單機試俥不一樣的是,單機試俥是獨自一台, 連線試俥是前一站與後一站與整個生產線一起測試,這是主 要的不一樣。」、「(問:通過連線試俥是否即表示一定已 通過單機試俥?)不一定,單機試俥與連線試俥之間是不同 階段的測試項目,兩者間沒有關連。」(見本院卷第194 頁 反面、第195 頁反面)。且友達公司101 年11月6 日友達字 第101042號函亦稱友達公司無法確知原告是否已通過連線試 俥,僅能確定友達公司尚未與被告完成驗收。通過連線試俥 不表示一定已通過單機試俥(見本院卷第186-187 頁),亦 難為有利原告之認定。 ⒉證人羅吉鈔雖到庭證稱:「單機試俥的部分是指設備本身自 己做內部的運轉測試,包括手動、自動運轉及故障偵測,單 機試俥通常我們在搬運進無塵室之前就會完成,但本案因為 被告公司組裝延宕,所以無法在廠外完成測試。連線試俥部 分是在設備搬進無塵室後,前面與後面的設備連結在一起後 才開始進行這方面的測試…。通過連線試是表示一定已通過 單機試俥。」云云(見本院卷第197 頁反面至第198 頁), 然其與上開證人謝武岑、林偉仁咸證述連線試俥和單機試俥 為不同之測試項目,難認其在事理上有何必然之先後牽連, 證人羅吉鈔稱「通過連線試是表示一定已通過單機試俥。」 或為其主觀之認知,尚乏所據,亦與上開訴外人友達公司回 函不符,尚難憑採。證人羅吉鈔雖又證稱:「(問:100 年 9 月5 日原告公司認定單機試俥完成而向被告公司請領第 2 期款,當時認定單機試俥完成的依據為何?)是我們的設備 已經單機運轉沒有什麼問題了,當時也經由被告公司授可, 被告公司答應我們把發票寄過去,被告也收了,表示被告公 司也認可了。」等語,然證人羅吉鈔前既證稱:「(問:系 爭程式是否已達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完成,是由何人決定? )我們有友達公司的測試的成績當作依據。」、「(問:證 人剛稱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完成有友達公司的測試成績當依 據,在100 年9 月5 日請款時,有無友達公司的測試成績? )沒有,那是由詢問被告公司方面,他們答應了,我們才會 送,要不然他們也不可能會收。」(見本院卷第198 頁反面 至第199 頁)是證人羅吉鈔既亦自承「是否已達單機試俥及 連線試俥完成」應以「友達公司的測試成績」為據,嗣後卻 又在「沒有友達公司測試成績」之情況下,徒以被告公司收 受第2 期發票為由遽認被告亦認同原告公司通過單機試俥及 連線試俥云云,所述前後矛盾,且純屬其個人臆測之詞,自 不足為有利原告之證明。 ㈤被告簽認原證九之工作日誌是否表示原告已通過連線試俥? ⒈依證人謝武岑之證述:「(問:證人在工作日誌上面簽名的 意思為何?)我簽名表示我知道了,會安排我底下的工程師 去做」、「(問:證人簽認該工作日誌,是否表示原告已通 過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?) 不是。」(見本院卷第192 、19 3 頁)。證人林偉仁之證述:「(問:證人簽認該工作日誌 ,是否表示原告已通過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?) 不是,簽名 只是代表我知道這件事情,正式有無通過還是要以友達公司 認可才算,通過的標準是友達公司的認可。」(見本院卷第 194 頁反面);證人羅吉鈔之證述:「(問:證人謝武岑、 證人林偉仁簽認該工作日誌,是否表示原告已通過單機試俥 、連線試俥?) 簽名與這部分無關,是針對我們的工作日誌 缺失做確認及簽名的動作而已。」(見本院卷第198 頁), 是三位證人皆證述被告公司簽認原證九之工作日誌不表示原 告公司已通過連線試俥。 ⒉雖上開工作日誌上有記載CIM 測試97% ,惟CIM 測試僅為單 機試俥的其中一項測試項目而已,通過CIM 測試不表示單機 試俥及連線試俥亦已通過,業如前述,故仍無從據此認定原 告公司已通過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。 ㈥友達公司付款予被告之比例可否表示原告已通過連線試俥? 原告公司雖以友達公司僅有30% 之款項尚未給付被告公司, 而認被告公司亦應給付原告公司第2 、3 期款,然依友達公 司101 年8 月1 日之回函說明二第㈡項可知(見本院卷第13 6 頁),友達公司給付被告公司之款項係第一階段交機款及 第二階段裝機款,與本件工程軟體是否通過單機試俥、連線 試俥及驗收無關,亦即友達公司給付被告公司之付款條件及 時程,與被告公司給付原告公司之付款條件及時程,兩者間 並不相同,尚難以友達公司付款予被告公司之比例表示原告 公司已通過連線試俥。 ㈦綜上所述,本件依原告所舉之證據,尚難認定原告已通過機 台單機試俥及連線試俥。 七、原告無法完成驗收之原因為何?被告是否以不正當行為致原 告無法完成驗收? ㈠按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,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 清償期者,應認該事實發生時,或非因債權人以不正當行為 致其發生已不能時,為清償期屆至之時,最高法院89年台上 字第2747號裁判意旨固可資參照(另可參見陳洸岳〈條件與 期限-評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七號判決〉, 民國90年9 月月旦法學雜誌第76期189-195 頁)。 ㈡原告固主張原告已分期完成工作、具備請款條件,原告所為 之程式業經友達龍科廠實施量產及測試,顯已符合友達龍科 廠之要求,被告卻故意於即將驗收完成之際終止與原告之契 約,使付款條件不成就,則依民法第101 條條文之規定,本 件付款條件應視為條件已成就,故被告應給付原告第 2 、3 、4 期款項合計1,965,600 元云云。惟原告迄未能舉證證明 其已通過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而達於第2 、3 期款項之付款 清償期,業如前述,且因為系爭機台設備軟體異常繁多,造 成當日產能為36片,未達量產之標準乙節,亦有友達公司10 1 年8 月1 日友達字第101030號函附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13 5 頁)。原告聲稱其程式業經友達龍科廠實施量產及測試、 已符合友達龍科廠之要求云云,與上述友達公司回函不符, 實難認被告有以何不正當行為致原告無法完成驗收。另原告 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以不正當行為阻原告請求付款清償期 之屆至,原告既未完成單機試俥、連線試俥及驗收,原告自 尚無權請求被告給付第2 、3 、4 期款項。 八、綜上所述,本件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已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九、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、陳述並所提證 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影響,爰不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 十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千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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