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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3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明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佶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 院101 年度訴字第359 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 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965,6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0,754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2 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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