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0號
上 訴 人 緯泰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剛明
被
上 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
法定代理人 全壽豐
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
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9萬9,076 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,4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
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