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8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巨將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8號
法定
代理人 莫金龍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偕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
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以下同)790,50
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 李心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