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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將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8號 法定代理人 莫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偕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以下同)790,50 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0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心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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