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支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 反訴原告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樓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 報酬等事件。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6,886 元,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5,07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焜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