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
反訴原告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樓
法定
代理人 璩澤明
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
律師
上列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
報酬等事件。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反訴
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6,886 元,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
5,07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明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