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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支票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反訴原告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,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 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上訴費。經查,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 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萬64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585 元;就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46萬6,886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,605 元,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 萬 7,1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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