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優士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璩澤明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泓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錦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,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
上訴到院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。
經查,就本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
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萬643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9,585
元;就反訴上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46萬6,886 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7,605 元,
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 萬
7,19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郭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