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34號
原 告 櫞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蘇明珠
訴訟代理人 陳之盈
陳慶瑞
律師
被 告 正鼎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詩樵
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業經
準備程序終結,茲查
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再行準備程序,並訂於民國102
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院民事第法庭
開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楊淳如